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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即负责管理遗产的人。其职责主要包括:清点遗产、保存遗产(对遗产采取提起诉讼等必要的措施)以及公告和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在新时代迅猛发展,国民个人包括动产、不动产在内的财富也得到了快速增加,在公民遗产纠纷中,公民生前如果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就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相应的制度,来完成前述管理遗产的工作。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202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新增特别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确立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程序。上述法律都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般限定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由法定继承或遗嘱确定;而遗产债权人则由司法文书或合同等法律文件确定。而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例中,扩大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据此对遗产纠纷进行裁判,丰富了民法典“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据此,指定管理人的法律程序有了更多的启动和适用的机会,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申请人参与遗产管理也因此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案例完善了立法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处、从严惩处、全面惩处的总体方针,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及幕后组织者、出资人、策划者,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及人员、贩卖“两卡”团伙头目和骨干、职业“卡商”、行业“内鬼”,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诈骗的,坚决从严惩处。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涉案数额低,从事辅助性工作,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获利较小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退回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刘玉珠在发言中说,文物资源是产业发展的底气,科技力量是产业发展的动能,社会参与是产业发展的路径,文化交流是产业发展的使命。他提出要从文物资源中去挖掘、提炼、创造具有时代特点、适应市场需要、满足现代消费需求的优质内容产品、文创衍生品,打造中华文明标识,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