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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324项政务服务、17项特色应用、22项便民查询可“一站式”网办;所有类型户口迁移业务、开具户籍类证明、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新生儿入户实现“跨省通办”;全面取消不合理落户限制,推动户籍窗口全覆盖入驻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车驾管业务“延期办”;持续深化特种行业告知承诺许可制度,旅馆、印章行业“当日发证”“事后复核”;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处、云哨唤醒等柔性执法举措。
2022年3月1日,山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等46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郭某乙提起公诉。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某乙等2人追加起诉。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办理。2023年3月31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剩余违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党某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在二审期间足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党某等6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法律监督,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检察改革和战略转型的重点任务。2023年以来,长洲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并结合实际办案情况开发完成该院首个数字模型——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法律监督模型。该数字模型根据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的数据与其他数据进行碰撞,从而精准筛查出存在不合规处理污水行为的企业,对扩展违法犯罪线索渠道以及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都具有重要作用,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的优势所在。